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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经营快递业务企业进行备案的通知
  • 2008-08-18

  • 各经营快递业务企业:

    根据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4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经营快递业务备案的规定,按照国家邮政局的要求,决定对全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备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的对象

    本省内所有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无论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里有无快递字样,只要实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都应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登记内容

    备案登记分四项内容:经营业务备案、服务承诺备案、格式合同备案和安保协议备案。

    (一)经营业务备案

    1、填报《经营快递业务备案登记表》(附表一)。

    1)直管模式的企业(如邮政EMS、宅急送、顺丰等),省公司本部(指山西区域总部)及其所辖省内各分支机构均须填报此表,报表由各自的省公司本部收集后统一报省邮政管理局;

    2)加盟代理模式的企业,省公司本部(指山西区域总部)及其所辖省内各加盟代理企业均须各自填报此表。

    3)邮政EMS此表填报至地市一级,报表由省邮政速递局收集后统一报省邮政管理局。

    2、填报《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及加盟代理企业名录》(附表二)。

    1)此表由各直管企业和加盟代理企业的省公司本部(指山西区域总部)统一填报。各直管企业和加盟代理企业的省公司本部要将全省境内所辖分支机构及加盟代理企业(含营业点)全部填报。不填报者,视为无此分支机构或加盟代理点。

    2)邮政EMS县(市)及以下分支机构由相应地市的EMS机构登列此表,由省邮政速递局收集统一报省邮政管理局。

    (二)服务承诺备案

    报送快递企业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至少包括: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用户投诉受理电话。报送内容需加盖企业公章并须企业负责人签名。

    (三)格式合同备案

    快递企业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快递业务详情单须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四)安保协议备案

    1、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省邮政管理局备案。

    2、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有关协议,并报省邮政管理局备案。

    三、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本通知第二项“备案登记内容”规定备案的各式材料。其中《经营快递业务备案登记表》(附表一)和《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及加盟代理企业名录》(附表二)须报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1份。其它各项均报书面材料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加盟代理模式的企业,各企业须报送与其上一级加盟代理品牌企业的加盟代理协议复印件1份。对于一个企业代理若干快递品牌的,该企业须将与各品牌企业的加盟代理协议一并报送备案。

    (五)服务与安全管理制度。

    1、快件收寄验视制度。2、企业安全内控制度。3、企业现场管理制度。4、企业从业人员服务规范。5、企业制订的其它服务与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制度均报书面材料1份。

    四、备案材料的报送

    (一)属直管模式企业的备案材料的报送,由各自省公司本部统一收集报送。

    (二)属加盟代理模式企业的备案材料的报送,由各加盟代理企业各自报送。(《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及加盟代理企业名录》(附表二)由各自省公司本部填写报送)。

    (三)《经营快递业务备案登记表》(附表一)和《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及加盟代理企业名录》(附表二)的电子版,可在山西省邮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sx.chinapost.gov.cn/(或在百度网站键入“山西省邮政管理局”字样搜索)。

    (四)各企业书面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报送。邮寄地址:山西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太原市五一广场邮政大厦23层,邮编:030001);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posttd@sina.com。各快递企业备案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联系人:田笃。联系电话:0351-41118410351-4111637。传真:0351-4111846

     

    五、备案时限

    (一)快递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省邮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自本《办法》公布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快递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912日前)到省邮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快递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省邮政管理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四)省邮政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文件的核查。对备案文件齐备的予以备案,并以盖章方式退交《备案登记表》一份给企业作为备案证明。对备案企业的应存档材料,省邮政管理局将及时通过计算机进行建档管理。

    六、几点要求

    (一)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有些快递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在企业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内并未注册快递业务。为此要求:相关企业在备案时限内,尽快将企业注册名称或业务范围进行变更;在备案时限内暂不能变更的,请在备案后及时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邮政管理局办理变更备案。

    (二)经营快递业务备案是《办法》规定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此次备案将作为今后快递企业市场准入的基本资料。为此要求各企业务必认真准确填报,为企业日后依法市场准入奠定基础。省邮政管理局将认真审查备案文件,必要时将通过电话查询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一步核实备案事项,在此基础上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决定。

    (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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